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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第十三(五)(2 / 2)

凡五星终日分奇,皆于伏分消遁,故于行星更不别见。

武太后称制,诏曰:“顷者所司造历,以腊月为闰。稽考史籍,便紊旧章,遂令去岁之中,晦仍月见。重更寻讨,果差一日。履端举正,属在于兹。宜改历于惟新,革前非于既往。可以今月为闰十月,来月为正月。”是岁得甲子合朔冬至。于是改元圣历,以建子月为正,建丑为腊,建寅为一月。命太史瞿昙罗造新历。至三年,复用夏时,《光宅历》亦不行用。中宗反正,太史丞南宫说奏:“《麟德历》加时浸疏。又上元甲子之首,五星有入气加时,非合璧连珠之正也。”乃诏说与司历徐保乂、南宫季友,更治《乙巳元历》。至景龙中,历成,诏令施用。俄而睿宗即位,《景龙历》寝废不行。《麟德历经》,今略载其法大端。

母法一百。两大衍之数为母法。

旬周六十。六甲之终数为旬周。

辰法八刻;分,三十三少半。以十二辰数除一百刻,得辰法。

期周三百六十五日;馀,二十四;奇,四十八。一期之总日及馀奇数为期周。

气法十五日;馀,二十一;奇,八十五少半。以二十四气分期周,得气法。

候法五日;馀,七;奇,二十八;小分,四。以七十二候分期周,得候法。

月法二十九日;馀,十三;奇。为月法。

日法日舒月远乃舒一合朔之及馀奇为日法。

望法十四日;馀,七十六;奇,五十三。因为阴后限。二分月法得望法。亦是月行阴历,后与朔望会交限。

弦法七日;馀,三十八;奇,二十六半。四分月法,得弦法。

闰差十日;馀,八十七;奇,七十六。月法去期周,馀得闰差。

没数九十一;馀,三十一;奇,十二。四分期周,馀四分之得没数。

没法一;馀,三十一;奇,十二。以旬周去期周,馀四分之,得没法。

月周法二十七日;馀,五十五;奇,四十五;小分,五十九。月行迟疾一周之数,为月周法。

月差法一日;馀,九十七;奇,六十;小分,四十一。以月周减月法,馀得月差。

周天法三百六十五度;馀,二十五;奇,七十一;小分,十三。二十八宿总度数、相距总数及馀奇,为周天法。

交周法二十七日;馀,二十一;奇,二十二;小分,十六七分。日行阴阳一周交于是日之数,为交周法。

交差法二日;馀,三十一;奇,八十三;小分,八十三分。以交周法减月法,得交差法。

交中法十三日;馀,六十;奇,六十一;小分,三分半。二分交周,得交中法。

阳前限十二日;馀,四十四;奇,六十九;小分,十六七分。月行阳历,与朔望会之限。

阳后限一日;馀,十五;奇,九十一;小分,九十一六分半。月行阳历,后与朔望会之限。

阴前限二十六日;馀,五;奇,三十;小分,二十五半分。月行阴历,先与朔望会之限。

木岁星合法三百九十八日;馀,八十六;奇,七十九;小分,八十。

火荧惑合法七百七十九日;馀,九十;奇;五十五;小分,四十五。

土镇星合法三百七十八日;馀,八;奇,四;小分,八十。

金太白合法五百八十三日;馀,九十一;奇,七十七;小分,七十。

水辰星合法一百一十五日;馀,八十七;奇,九十五;小分,七十。

太极上元,岁次乙巳,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之日,黄钟之始,夜半之时,斗衡之末建于子中,日月如合璧,五星若连珠,俱起于星纪牵牛之初踪。今大唐神龙元年,复岁次于乙巳,积四十一万四千三百六十算外。上验往古,年减一算。下求将来,年加一算。《乙巳元历》法积数,大约如此。其算经不录。